返回首页 | 收藏本站 | 在线留言
站内搜索: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第七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6日


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工业与科技扶持政策,按照“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重点”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深入实施 双50 培育计划

1.培育大企业大集团。从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含)的重点工业企业、行业龙头(标杆)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科创型龙头企业及上市公司中确定50家重点培育对象。具体支持政策如下:

(1)对大企业大集团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

(2)对大企业大集团实施的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深度融合项目,按投资额给予20%的资助。

(3)大企业大集团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10%给予资助。

上述资助总额不超过地方贡献超基数的增量部分。

(4)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兼并重组区内落后产能企业,按不超过兼并重组额的5%给予资助。

(5)对大企业大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给予优先参股支持,并在余杭区投资比例上给予适当放宽。

2.培育成长型优势企业。在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根据发展速度、税收贡献等指标综合评定50家重点培育对象,三年内给予大企业大集团相同比例的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地方贡献超基数的增量部分。

二、创新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

3.加大对工业投资、重大技改、研发项目的竞争性分配力度。每年从省、市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及区级预算中安排2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技改、研发投入以及工厂物联网、智能制造等两化深度融合项目。每年从上述项目择优确定不超过50个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稳步推进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间接扶持方式

4.培育发展创业类、成长类企业。每年择优选择一批创新能力强、技术先进程度高、商业模式新颖、市场前景广阔的创业类企业和10家左右在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税收总额平均增长率达到一定标准的成长型企业,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让利性股权投资资金扶持,约定股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5.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技改。对工业技改、机器换人、工厂物联网、工业节能、科技研发等项目,企业可申请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方式进行扶持,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让利性股权投资资金扶持,约定股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6.支持初创企业股权融资。初创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非控股母公司)投资且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个人股东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如不能提供再投资余杭证明的,按不超过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

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15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

8.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国家科技进步奖成果在我区实施产业化并取得突出贡献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9.支持企业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应用。对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项目、工厂物联网项目按上级有关资助或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

   10.鼓励专利申请、实施与保护。对企事业单位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按其属性给每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专利维权企业成功维权的,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培育专利优势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11.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25个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应用项目予以资助,按照“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类,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12.鼓励企业发展绿色能源。对光伏发电企业,实行发电电量补贴政策,2018年前我区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0.3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其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

13.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转型困难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落后企业予以淘汰,淘汰工作过程中对于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其他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按照最高不超过评估净值的50%进行补助。对于关停搬迁企业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按照最高不超过评估净值的30%进行补助,关停搬迁涉及处置并依法支付在岗职工经济补偿的企业给予按规定标准和年限的适度补助。

    14.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名单,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优惠(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对上规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15%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追加奖励3万元。

五、培育“名企名品名家”

15.鼓励企业创品牌,实施标准化战略

(1)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10万元。

(2)鼓励争创区域品牌。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区域性品牌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区域名牌的奖励20万元。

(3)鼓励参与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单位、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

(4)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的研制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3个标准进行奖励。

16.鼓励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加快标准化建设。对通过CMMI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17.设立余杭区政府质量奖。为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持续进步,提升经营业绩和竞争力,余杭区政府每年评选一次区政府质量奖,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3-5家,每家奖励20万元。

18.加强企业家队伍、行业协会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组织区内优秀企业家、高管团队到国内外名校名企进行培训、考察、交流。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创办高端论坛。每年确定10个对企业、行业协会以整合行业技术、信息、人才等资源、抢占行业制高点为目的,围绕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品牌提升、产学研合作等举办的各类高端论坛,按活动直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行业协会原则上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余政办〔2013〕359号)文件执行。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和在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奖励项目,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对享受余杭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企业,不再享受余杭区投资类、研发类资助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相关退还事宜将在具体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除大企业大集团政策以外,本政策意见自20165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81231日。此前我区有关工业和科技等扶持和奖励政策文件停止执行。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印发《余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返回]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用户登录

主办单位: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78号 联系电话:0571-28866704 图文传真:0571-28861315   浙ICP备140305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