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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印发《余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第七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6326



余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转变我区对外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出口竞争新优势;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提高利用外资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加快走出去步伐,培育具有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现就促进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出口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1.鼓励企业不断开拓国际市场

每年确定不超过20个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会(含省市统一组织的境外自办展),参展企业按最高3万元/标摊(9平方米)的摊位费补助和最高2万元(台港澳5000元)//标摊的工作经费补助,一次展会最高补助5个标摊的摊位费和3人的工作经费。对其它境外展会参展企业按最高3万元/标摊(9平方米)的摊位费补助,一次展会最高补助3个标摊。对区商务部门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且参展总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含)的境外展会,或区级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单次参展面积达到36平方米以上的,各参展企业特装费按实际费用支出的6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次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境外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年自营出口额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新注册无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第一年可享受政策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每年确定50个区重点支持的国内展会,按5000/标摊的标准给予摊位费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按3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特装费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对展会固定摊位,首次参展的企业可享受一期的特装费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国内展补贴不超过30万元,其中,对企业参加境内展会的补助金额,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引导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支持出口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对出口企业境外商标注册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所产生的商标注册费、认证费及检测检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保。对市级及以上出口名牌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险海外投资险,按其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40%给予补助。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手续费,按其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优化对外贸易环境。对出口企业为应对国外两反一保产业损害调查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中所支付的律师费,按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

5.支持企业设立经营保税仓库。鼓励有条件的进出口企业依法设立、经营公共型保税仓库,对公共型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按海关实际批准面积,给予15//平方米的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三年(自海关批准当月起)。

鼓励技术、设备和原材料进口。对列入《浙江省鼓励进口商品资助目录》的,按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分别给予每美元0.20元、0.10元和0.05元人民币的补助。对年一般贸易进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含,下同)、5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的,且当年进口额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7.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对区内企业设立境外展示中心、专卖店及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对批准设立的境外营销网络项目(包括办事处、贸易公司),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境外生产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产品和技术研发中心以及境外并购类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以上项目出资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每1万美元奖励500元(并购项目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境外投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中方境外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方式进行扶持。

8.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承包工程业务。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其当年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200-500万美元()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营业额以商务部电子网数据库认定的数据为依据。

四、大力发展服务外包

9.鼓励服务外包承接业务。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500元人民币;对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的机械、电子等其他企业,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300元人民币;承接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每1万元人民币业务收入奖励3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在本年度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认证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五、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余政办〔2013359号)文件执行。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相关退还事宜将在具体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本政策意见自20165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81231日。此前我区有关开放型经济扶持和奖励政策文件停止执行。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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