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第七十二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先导区,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拓市场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1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杭政函﹝2015﹞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体包括:
(一)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
(三)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四)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及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五)应用电子商务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1.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原则要求布点合理、办公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商园可适当降低),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举办者租金补助。
鼓励平台、镇街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各镇街、平台应按照实际情况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孵化器或产业园区,并在区级扶持政策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2.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企业创办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举办者给予奖励。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5万元;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金10万元。上述规定具体计算如下表:
实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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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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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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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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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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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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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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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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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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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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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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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000万追加5万,4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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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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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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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000万追加5万,50万+5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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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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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000万追加10万,公式:10×n万+5万×2+ 10万×(n-5),(n为实缴税金n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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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60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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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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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000万追加10万,60万+5万×2+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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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3. 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 销售在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采用B2B2C方式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 对我区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B2C业务并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成为海关出口数据的,按每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奖励。
6. 支持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区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子商务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本区电商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7. 对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内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租用仓库用于电商销售的(原则上按1万元销售配1平方米仓库),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8. 对园区外当年线上销售收入(含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含)-500万、500万(含)-2000万、2000万(含)以上的B2C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租赁办公场地的,分别按租金支出的30%、50%、60%给予补助,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和30万元。
9. 对年实际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三年内对其办公房房租、企业推广支持和经营活动贷款贴息等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注: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为上限)
10. 重点引进带动性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培育区内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企业,“双重企业”(重点引进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11. 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 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线上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8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3. 我区传统企业新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对其入驻平台缴纳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本条对2015年度传统企业入驻主流第三方B2B国际电子商务平台适用)
(五)大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14. 对本地农副产品(农家乐)线上年销售额达50万元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电子商务公司,按近两年内的网上推广、产品页面及包装设计、平台技术服务及外包运营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 在径山茶、塘栖枇杷、蜜梨、竹制品(竹笛)、生态甲鱼(黑鱼)等符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的都市农业特色村,以及其他产品集中、优势明显的村(社区)中择优开展“电商村”试点建设,经评审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后续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且年增长20%以上的,追加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人才培养和电商模式创新
16. 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余杭区加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中享受相关政策。对我区有重大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不超过二十名符合条件的核心人才,参照F类人才享受相关住房政策,其中,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择优选择不超过五名符合条件的核心人才,参照E类人才享受相关住房政策。
17. 支持区内职业高中、技校、社区学院等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开展实践性教学,对销售余杭产品的网店给予一定额度的产品铺底补助,并每年评选一定数量优质网销店铺给予奖励。
18.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O2O、C2B、移动端、大数据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每年选择一定数量企业自建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符合模式创新、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按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支撑配套
19. 杭州余杭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应积极支持区内电子商务企业作为服务对象,通过该公司担保,向其合作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运营发展,并享受基准利率和1%担保费率优惠。对符合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的优质项目,可纳入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基金投资规模最高可达2000万元,投资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约定股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20.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宣传培训和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与重要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合作建设的产业带项目等公共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大赛等活动,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参照《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予以资助。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人才办、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海关余杭办事处、人民银行余杭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二)简化认定程序。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区有关平台、镇街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平台、镇街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纳入全区电子商务企业名录库。
(三)建立退出机制。对当年发生非诚信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四)加强统计监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企业统计员队伍,对企业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统计和采集,建立完善发展评价体系,提升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的科学化水平。
四、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行期满后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改或延续。此前我区《余杭区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办〔2014〕152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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