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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启动资金拨付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8-08-16 13:28:3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批转〈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组(创)管〔2011〕37号)和余组(创)管纪要〔2011〕53号精神,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服务中心拟定了《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启动资金拨付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启动资金拨付细则(试行)


根据《关于批转〈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1〕259号)文件精神,经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及海创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小组讨论,特制定本细则。

一、拨付前提

项目企业已经注册,项目已进入正常运营。

二、拨付额度

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拨付,单个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可以分期拨付。

三、拨付标准

原则上研发类以设备投入、研发费用的财务发生额为基础;产业化类以设备投入的财务发生额为基础。

1.第一期拨付标准

按启动资金总额度的30%拨付,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第二期拨付标准

研发类按累计财务发生额扣除已拨付的启动资金后余额的20%拨付;产业化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按累计财务发生额扣除已拨付的启动资金后余额的10%和5%拨付。

3.第三期拨付标准

研发类按新增财务发生额扣除第二期已拨付的启动资金后余额的20%拨付;产业化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按新增财务发生额扣除第二期已拨付的启动资金后余额的10%和5%拨付。

四、启动资金额度调整

1.根据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实收资本到位的情况,按期调整启动资金额度;

2.累计拨付的启动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总启动资金额度。研发类项目累计启动资金拨付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按计划设备投入和研发费用投入预计补助资金额度;产业化类项目累计启动资金拨付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按计划设备投入预计补助资金额度。

五、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合计拨付启动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启动资金总额度。

六、特别重大项目具体补助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七、申报兑现:原则上每年1月、7月进行启动资金的申报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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