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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8-08-16 13:28:05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海创园工作区长办公会第一次例会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余杭组团(创新基地)范围内的人才房出租工作,切实落实省、市、区人才房政策,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由余杭区认定的人才且在余杭组团(创新基地)范围内工作;

2.在余杭组团(创新基地、海创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里的创新创业人才,这些人才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认定。

二、申请条件

1.海创园人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号),分A、B、C三类;其他人才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1〕127号)精神、参照杭政〔2010〕3号及其他余杭区有关人才房政策执行;

2.申请人每年在余杭组团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余杭区内无住宅性房产(包含农村私人建房及农村多高层公寓安置房)。

三、租金核定办法及支付方式

1.人才房租金价格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根据实际成本并结合市场价每年核定一次,核定租金价格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统一对外公布;

2.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租金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3.对于在余杭区交纳公积金的人才,可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人才房租金,具体按余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4.首次入驻时收取2000-5000元的设施设备押金,退租后无息退还。

四、优惠政策

1.租房面积标准

(1)A类人才可享受租用150平米的人才房;

(2)B类人才可享受租用120平米的人才房;

(3)C类人才可享受租用40平方米的人才房。

2.租房补助标准

(1)A、B、C三类人才,参照杭政〔2010〕3号政策,三年内享受租金补贴;

(2)对于获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且符合余杭组团产业门类的企业紧缺和急需的各类人才,可租用40平方米人才房,三年内享受50%租金补贴。

3.其他

(1)租金补助不得超过承租人租用人才房的实际房租总额;

(2)租金补助按年度结算拨付。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由杭州余杭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受理承租人租房申请,申请时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填写《余杭组团人才房租用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及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人才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则不提供);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余杭区内无住宅性房产的证明;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

由余杭组团管委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政策确定人才房面积标准及优惠政策。

3.分配及交房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凭审核结果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按时到指定地点选房。如出现人多房少的情况,将进行抽签排序选房。选择好房源的个人需在一周内签订租赁合同,凭合同到财务处交纳房租及押金后,由工作人员陪同租户交接房源,逾期作废。

六、人才房租赁的有关规定

1.原则上最高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2.在租赁期间,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租赁:

(1)在余杭区内享受过各种安家补助的;

(2)经查实提供的人才房租赁资格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3)已不在余杭组团(创新基地)创新创业的;

(4)未按规定交纳人才房租金,并经一次催交后一个月内仍不交纳租金的;

(5)未按规定交纳人才房物业管理费,并经一次催交后一个月内仍不交纳的;

(6)将人才房转租、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7)承租人已由单位或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

(8)有其它情形的。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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