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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6-07-12 00: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第五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做大做强,成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的骨干力量,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健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各项政策配套体系的要求,现就推动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力抓住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等大机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把加快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作为全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增强区域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服务环境,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加快股份制企业进入境内外、场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集聚要素、整合资源、提升产业能级和综合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指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市场主导。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权,鼓励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做好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认识和能力。

(三)规范治理。推动企业以资本运作为契机,以资本市场相关要求为标准,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加快上市步伐。

(四)优化环境。开展合格市场主体培育和推介对接、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中介机构提升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鼓励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特别是属于我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规范经营和法人治理。对已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交易所认可的推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的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已与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并被列入区上市培育企业、新三板备案企业的,按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分两类情况给予补助:对列入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兑现补助50万元;对经备案的拟新三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后兑现补助50万元。

3.上市培育企业、经备案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明确资产权属而进行的资产重组,按不超过企业资产重组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4.上市培育企业、经备案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按规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5.上市培育企业、经备案的拟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现金分红、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工作

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发挥场外交易市场的作用,推进企业多元化融资和规范发展。

1.支持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鼓励有限责任公司赴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已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的企业,按相应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凡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将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对象,优先列入区上市培育企业名单。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址余杭,打造上市公司“余杭板块”。

1.企业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此项补助每家企业仅限享受一次。

2.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余杭,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进行转板的企业补足差额。

3.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首次融资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区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推进企业开展持续资本运作

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融资等途径开展持续资本运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1.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50%以上投资余杭的,按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并购企业注册地迁入余杭的,按不超过并购额的5%给予奖励。

(五)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

1.大力支持在本区注册并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展,吸引外地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基金落户,推动本地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基金业发展。对新设立(迁入)的基金及管理机构,根据其实收资本予以规模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5%。

2.鼓励投资机构投资我区实体经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余杭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实收资本30%(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奖励,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3.鼓励我区上市(挂牌)企业、重点培育企业、行业龙头及标杆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对上述企业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经备案后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开展债权融资

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用于企业发展或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对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给予所募资金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按发行金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高于30万元。

2.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两家以上中小企业集合式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且未由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发行金额的2.5‰给予费用补贴,单次单户补贴金额不高于50万元

四、附则

(一)以上各项奖励资金从区金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金融办按年度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予以审核。

(二)政策意见中涉及的股份制改制、申报材料受理、挂牌上市、资产重组等方面的直接奖励,由企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兑现。其他补助、奖励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迁出区外须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五)本意见中涉及的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由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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