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收藏本站 | 在线留言
站内搜索: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关于印发《余杭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6-07-12 00: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我区企业科技创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打造产业余杭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12〕39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余杭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科技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余杭区支持科技创新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发展后劲,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按照“强化导向、注重绩效、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打造产业余杭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委[2012]3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余杭区范围办理工商登记且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对列入杭州市“雏鹰计划”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和奖励:

1.对企业上年度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三年,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2.对 “雏鹰计划”企业的税收增长给予奖励,第一年按实缴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存部分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3.对实缴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备案制、每个单位限定3人以内)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申报时需提供: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纳税证明材料、专项审核报告等。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分别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2亿元以上(含),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6%4%、3%以上的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研发比重超过上述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销售额可低于1000万元。

申报研发支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投入额按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支出额为依据;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企业,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投入额为依据。规模以上企业销售额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规模以下企业销售额以报送税务部门的年度财务报表数为依据。

专项审计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统一委托,审计口径按《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杭财企〔2010〕897号)文件执行。

2.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等。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技术、设计)中心。

1.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

2.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四)支持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1.每年择优确定不超过5个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对列入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区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面向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2.每年确定不超过10个发明和优秀实用新型专利的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对列入区级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项目补助额度根据专利授权时间两年内专利产品销售额的5%以内确定。

3.每年选择不超过10个技术开发费支出5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支持。对列入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获得上级经费补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上级没有明确要求配套的,按国家下达经费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未获得上级经费补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每项补助10万元。

(五)对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1.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对上年度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以上奖励除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其他单位减半奖励。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六)鼓励专利申请、实施与保护

1.知识产权获权奖励:

对获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业的,下同)、国外职务发明专利,按其属性分别给予每件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中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5万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人民币1.5万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人民币0.5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后,每件奖励人民币1万元(以上国外专利每件限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1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万元。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奖励1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登记,每件奖励0.2万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完成备案,每件奖励0.1万元。

为支持专利代理机构深化为企业服务,区内外专利代理机构与企业签定专利申请费用垫付协议的,可直接向专利代理机构拨付专利奖励费用。

申报时需提供:⑴《余杭区专利奖励申请表》或其他知识产权对应申请表(下同);⑵专利授权证书及首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登记后即可返还);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收款收据。

2.专利维权补助:

区内企事业单位(含企业法人)在专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维权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专利维权费用计费时间从开始维权起,到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下达最后裁定文书并执行完成为止。经调解达成的专利维权案件的补助,在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作出案件结论和调解协议书后办理。

申请时需提供:⑴《余杭区专利维权补助申请表》;⑵专利授权证书及首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登记后即可返还);⑶专利维权胜诉司法佐证材料;⑷企业专利维权费用开支清单及相关凭证;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培育专利优势企业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八)鼓励多主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1.对行业研发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科技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的20%、土建投资额(土地价款除外)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行业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的,国家级奖励300万元、省级奖励100万元。

3.对国家级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

申报时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九)支持孵化企业发展

 1.在已认定的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孵化器内的孵化企业(其当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享受房租优惠政策。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企业给予房租补助,第一年全额补助,后二年补助50%,单个企业年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米。

3.对孵化毕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销售每减少100万元,奖励减少1万元。

申报时需提供:纳税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等。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区级知识产权奖励由获权人自行提出申请,区知识产权办公室常年受理,奖励资金每季度申报与拨付一次,奖励申领有效期为两年。其中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完成后即可提出奖励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进入指定国家审查阶段后办理。

2.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案件(含对他人假冒企事业单位或单位法人代表专利的维权案件)的补助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区知识产权办公室每年下达受理通知,一次性办理上年度补助,补助有效期为两年。

3.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和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奖励于次年6月受理申报。

4.其他财政扶持项目于次年一季度受理申报。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除提供上述各条所列的材料外,各企业或单位均需提供“余杭区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材料分项目装订成册,加封面和目录,一式二份。

申请表须经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属地政府确认,申报材料每页盖公章,其中,发票、付款凭证还要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四、附则

(一)本细则的兑现方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重大科技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科技孵化器、孵化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发文明确。

(三)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若该项目已经获得区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四)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项一策”、“一楼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迁出区外须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五)本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发〔2011〕140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区委〔2012〕39号文件发文前已征集申报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 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启动资金拨付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返回]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用户登录

主办单位: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78号 联系电话:0571-28866704 图文传真:0571-28861315   浙ICP备140305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