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收藏本站 | 在线留言
站内搜索: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政策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6-07-12 00:00:0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77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带动就业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我区地方特色,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继续走在前列。着力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拓展区建设,以《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经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综合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和成果转让”,实际经营中可突破主业限制,按市场需求和公司能力扩大经营范围(涉及需申领许可证或需先批准的除外)。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在校区或大学生创业园创办公司,凭校方、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即可办理;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我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对毕业5年以内余杭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同)以本人名义在区内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为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再给予2年的小额贷款担保(同一扶持对象不超过2次),并给予100%贷款贴息。或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商业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三)落实资金扶持政策。

对毕业5年以内余杭户籍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同)以本人名义在区内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资金扶持。

1.项目无偿资助。申请人可申请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六个等级的项目无偿资助。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区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项目无偿资助。本款与上述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不同时享受。

2.房租补贴。申请人可就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地申请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为3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天,第二、三年不超过0.50元/平方米·天。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3.展会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企业参加区内外各类会展,符合区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可享受有关展会补助。

相关补助的申请和发放按照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操作。

(四)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期为3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大学生创业企业,符合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减免一定幅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优化创业服务和加大创业孵化扶持力度。鼓励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创业培训、SYB创业培训,以及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导师资源,为有创业意愿、服务需求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和帮带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上、解决就业5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起算。除享受小额贷款担保条款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在区内创办企业享受上述条款政策可不受户籍限制。余杭户籍的留学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五年内,其学历学位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在区内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同等待遇。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在区内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同等待遇。参加省、市创业大赛获奖,或创业人才、项目被列入省、市培训计划的,上级部门有配套资助奖励要求的,按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已享受区内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以上各条款的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加快提升优势传统产业,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医药、现代信息技术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开发就业岗位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在本通知生效后招用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 2014 年底。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我区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应确保其社区(村)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按现渠道列支。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在其中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并按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三、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高校毕业生及早就业

(一)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区内外高校毕业生在我区求职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后,允许其纳入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将促进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纳入充分就业镇(街道)、社区(村)目标考核,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完善实名制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季报督查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高数据采集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二)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中介服务。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发挥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鼓励支持校企对接,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进一步推进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强化就业援助。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从 2013 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余杭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回余杭择业,给予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断完善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联动的实名制就业跟踪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月度回访、动态管理、跟踪回访等制度,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一次就业指导、二次就业推荐、三次就业信息等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服务。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发放《杭州市余杭区就业援助证》,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对愿意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应确保落实岗位。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四)实行积极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对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及以上毕业生,在余杭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的就业政策。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区重点骨干企业等确需引进的外地生源优秀中专毕业生,经区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在余杭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四、引导开展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一)疏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服务高校毕业生提升技能的渠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基层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培训政策,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程序、办法等信息。扩大区域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平台,着力“四库”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高校毕业生培训需求的摸底调查。鼓励高校毕业生结合自身专业及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鼓励校企对接,开发定向培训项目,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三)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工作。继续实施企业实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服务外包培训、信息化实训等实训项目,引导各实训责任部门开发符合十大产业导向的大学生创业实训项目,扩大实训规模,提高实训质量。以优化见习岗位结构、深化见习训练跟踪服务为抓手,强化见习训练规范管理和过程监管,重点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做好实训、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按规定落实大学生实训及见习工作的有关资助。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实训、见习基地,提高实训、见习岗位质量和专业技术含量。

五、依法保障就业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以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年龄、民族、户籍、学历等条件。加强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监管,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二)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健全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增强招考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本地本单位在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职责。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化创业型城区创建,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创业型城区创建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拉动作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努力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培训计划,进一步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经费保障工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企业注册登记、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信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助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可以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14 年 4月 1 日起施行,施行期三年。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上一条: 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返回]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用户登录

主办单位: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78号 联系电话:0571-28866704 图文传真:0571-28861315   浙ICP备140305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