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团委、街道团工委,区各直属团组织: 为了进一步深化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根据《关于建立余杭区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团区委拟新建立一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请各基层团组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余杭企事业单位; 2.有承担见习任务的能力,并能为青年见习提供必要指导及培训且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目的;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人员见习6个月后仍未就业的,可适当放宽到1年; 4.每期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5个; 5.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6.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企业见习的青年; 7.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即可申请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区财政按照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镇街或系统团组织提出申请,由所在镇街或系统团组织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报送至团区委(填写附件)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行政介绍信、单位情况介绍、本年度能提供见习岗位和数量、对见习人员要求等) 2.团区委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广泛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发文命名,并通过微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基地名称。 3.团区委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发放牌匾。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进行调整,3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三、注意事项 1.见习补贴的条件、标准、补贴办法及申请程序请参照《关于建立余杭区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余团联〔2009〕8号文件)。 2.2011年之前命名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见习基地(名单请见余团联〔2010〕19号和余团联〔2011〕7号文件)因已满3年,若要继续保留基地需重新申报(只需填写附件,不需要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3.请各基层团委在1月21日前将申报名单报团区委,1月31日前将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如有未尽事宜,请联系团区委陈益,电话:86235231;E-mail:yhtqw@163.com 共青团杭州市余杭区委员会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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