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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孵化器入驻企业补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8-08-16 13:27:35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切实强化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简称海创园)建设的政策保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号)、《关于印发<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8〕238号),制定补充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科技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孵化器

入驻企业补助的补充意见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号)、《关于印发<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8〕238号),制订本意见。

一、种子资金项目补助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及要求:海创园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三)种子资金项目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属于杭政〔2010〕3号文件确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研发、生物医药产业研发、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研发、装备制造产业研发、软件与创意产业、服务中介平台6大产业领域;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5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资助方式及额度:

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根据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市场开拓的程度,单个项目按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三个等次进行资助(非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按余政办〔2008〕240号文件的三个等次进行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期满通过验收后,拨付40%。

(五)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验收:

1.企业填写《余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项目申报表》,编写商业计划书,材料一式二份报海创园服务中心;

2.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由创新基地管委会(海创园服务中心)、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建议等次,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及首期资金;

3.种子资金项目参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海创园服务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4.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合同期满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二、租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入驻孵化器的科技企业。

(二)补助标准:第一年租金全额补助,第2年至第3年补助房屋租金的7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企业填写《入孵企业租金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报孵化器有限公司;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提供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本意见由创新基地管委会(海创园服务中心)、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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