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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6-07-13 00:00:00

各组团、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海创园工作区长办公会第一次例会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

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号),参照《关于印发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1〕1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在海创园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及纳税登记;项目经海创园服务中心评审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补助标准

(一)研发项目补助

1.设备补助

在研发建设项目的前3年,按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补助。

(1)研发项目实际购买的设备是指:

在企业入账,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设备;

必须是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并已投入使用的设备,但不包括自制、经营性租入、借用、调拨以及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2)购买设备金额是指:

实际购买设备所支付金额,不包括企业单独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相关人员服务费等;

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企业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从实际购买设备金额中剔除。

2.研发费用补助

在研发建设项目的前3年,按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企业需按研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实行专项核算;多个项目同时进行研发的,费用的分摊必须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是指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具体包括:

(1)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营维护、维修等费用。但不包括已享受财政补助过的设备折旧费和房屋租赁费用;

(4)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对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补助。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境外仅限全资子公司)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委托方应提供该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外单位研发项目费用的50%可计入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基数,对于委托外单位研发项目部分的补助费用不超过研发费用应补助总金额的50%;

(8)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用等。

3.工作场所租金补助

(1)按房屋年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采用“先租后补”的形式。

①对于由余杭组团管委会下属余杭创新置业公司免费提供租赁用房的项目,由余杭创新置业公司每年整理企业租赁费用清单按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②对于自行租赁工作场所的项目,由企业先行支付租金,并提供相关租赁证明材料。

(3)办公用房实际投入使用之日不得超过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3个月,否则3个月届满之日视为办公用房正式投入使用之日。

(4)实际租赁价格明显超过市场公允价格的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租赁补助。

(二)产业化项目补助

1.设备补助

(1)在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可申请项目设备投资额15%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在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一般项目,可申请项目设备投资额7%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2)项目完成设备投资额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与以上研发项目设备补助相关条款相同。

2.工作场所租金补助

(1)重点项目按房屋年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采用“先租后补”的形式,具体范围和内容与以上研发项目工作场所租金补助相关条款相同。

3.贷款贴息

(1)重点项目给予两年内最高500万元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全部贴息。

(2)一般项目给予两年内最高300万元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全部贴息。

(3)享受贷款贴息的贷款利率按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0%计算;享受贷款贴息的贷款必须全部用于产业化项目。

(4)本办法中产业化项目的设备补助与项目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三)项目启动资金

1.为加快项目启动进程,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标准及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2.项目启动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投入、采购设备和直接用于项目的其它投入。

3.项目启动资金采取分期拨付方式,首期项目启动资金按总启动资金的30%拨付。在项目补助政策兑现时,对启动资金进行清算。

(四)安家补助

1.A类人才

根据引进人才的要求,结合引进项目的实际情况,由评审专家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引进政策,最高可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2.B类人才

(1)提供人才公寓房120平方米,租金先缴后补,期限3年。
   (2)租房补助。自行租房的,3年内对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3)购房补助。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购房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助,用人单位主体需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4)提供人才专项用房。可优先购买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

3.C类人才

(1)提供人才公寓房40平方米,租金先缴后补,期限3年。
   (2)租房补助。自行租房的,3年内对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60%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3)安家费补助。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4)提供人才专项用房。可优先购买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

(五)生活补助

视项目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对年工资、薪金等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区财政留存部分超过3000元的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区财政留存部分的50%给予生活补助。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海创园项目资金规范管理,成立海创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以下相关部门组成: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海创园服务中心。海创园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操作程序

1.入驻项目评审

管理小组负责项目评审。海创园服务中心负责入驻项目征集、牵头组织评审工作、发文公布评审通过的项目。具体评审流程参照《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余组(创)管〔2011〕8号]。

2.项目备案

海创园服务中心常年受理政府补助项目备案申请。对通过入驻评审且已发文公布的项目直接予以备案;对新受理项目由管理小组定期进行联评,审核通过的项目予以备案。

3.政策兑现申报

每年一季度由海创园服务中心发布政府补助项目申报通知,并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初审。

4.项目会审和资金拨付

由海创园服务中心牵头召集管理小组成员单位对政府拟补助项目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3-5天。公示期满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海创园服务中心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四、附则

(一)对已经享受省内相关政策的引进项目和人才转移至海创园的,予以享受省内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的差额部分。本办法与余杭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研发机构建设、产业化项目补助等政策有交叉的,就高享受一次。
  对获得杭州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余杭区财政按照要求或按不低于上级扶持资金额度进行配套补助;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项目已经获得余杭区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补助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本办法中的项目启动资金与《关于印发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余政办〔2011〕127号文件)中的创业启动资金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对已经享受补助的设备,企业如果在三年内转让、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按该项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应收回补助款。但不包括设备的报废处置。

(三)对已经享受租金补助的房屋,企业不得出租、出借和移作它用,如发现有上述情形的,相应收回补助款。

(四)本办法自2010年7月起试行。本办法由海创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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