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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印发《余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杭州师范大学科技园   发布时间:2016-07-11 00: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第七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6日


余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现代服务业经济,大力促进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文创产业、旅游业等发展,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信息服务业政策

1.鼓励企业标准化建设。对正式颁布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及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第一起草单位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通过CMMI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加快推进智慧应用。政府投资的智慧应用项目,鼓励优先采用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大力推行政府投资智慧应用项目预选产品和技术名录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对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智慧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示范项目实施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4.重点企业基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可申请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方式进行扶持,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让利性股权投资资金扶持,约定股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二、金融服务业政策

5.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加强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对年日均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2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其担保放大倍率,按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不超过1.8%的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享受年度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综合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综合担保费率率差的5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投放的涉农贷款、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由区财政进行适当的贷款风险补偿,按年日平均贷款余额给予最高不超过0.8%风险补偿。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年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总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对新设立(迁入)的基金及管理机构,根据其实收资本予以规模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5%;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成立起2年内对在余杭区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其实收资本30%(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实施银行机构考核奖励。对余杭区辖内各商业银行、农发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考核信贷存量以及相关贷款增量情况,重点考核对政府项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等信贷投入,综合考核结果给予总额250万元奖励。

三、文化创意产业政策

9.支持文创产业重点项目。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设计服务、信息服务(数字内容)、艺术品、影视传媒、动漫游戏、创意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会展、创意生活等行业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文创企业做大做强。在行业发展中处于领军位置、贡献突出的重点文创企业,经认定,根据当年度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

   10.支持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发展文化创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年按照行业服务类、配套服务类、对外交流服务类等公共服务平台类型,确定重点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根据投资额及运营管理费用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不超过三年,特别重要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另行商定。

鼓励文化创意特色小镇建设。对经省、市认定的文化类特色小镇,给予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奖励。对于重点优秀的文创小镇,扶持金额另行商定。

11.支持文化创意融合发展先行点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与工业、农业、旅游业及生活业态的融合,每年由区文创办联合相关部门确定文化创意融合发展先行点名单,根据融合发展先行点的带动性和引领性,原则上对单个先行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12.支持影视动漫产业的发展。对电影首轮票房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出品方50万元、100万元,原创三维电影加倍奖励。在央视一套、央视其他频道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电视剧,分别按每集6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北美、欧洲、日韩等发达地区)、中央台(及上星频道)、省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原创电视动画片的,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500元的标准奖励出品方,其他时段播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我区有较好宣传推广作用或获奖的影视动漫作品,奖励出品方10万元—200万元。对正式出版发行的漫画作品,以及正式应用于互联网终端的原创游戏作品,按照发行量、下载量及专业排名等奖励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旅游业政策

13.支持旅游策划。由镇街(平台)委托编制的旅游产业策划(包括产品项目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按编制经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14.鼓励镇街(平台)积极宣传本区域内的旅游整体形象、旅游资源以及旅游企业。按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镇街(平台)举办各类旅游推广活动,根据主办单位为省级、市级、区级、镇街(平台),按照总投资额分别给予不超过60%、50%、40%、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15.鼓励旅行社向余杭区输送团队。对旅行社组织区外团队来余杭区收费景区(点)旅游的和在我区规定旅游饭店住宿的,按旅行社年度送客量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6.提升旅游企业品质。对新评定为3A级(三星级)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的旅行社,分别资助5万元、10万元。

17.推进旅游企业安全标准化、服务网点标准化建设。鼓励旅游企业制定旅游安全标准,对列入国家、省、市旅游安全标准化重点项目和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考核的旅游企业,分别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旅游企业,补助10万元。对通过市级服务网点标准化建设验收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补助。

五、商贸物流业政策

18.鼓励提升商贸物流企业。余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园区(重点物流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对被认定为浙江省星级市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绿色农贸市场和5A、4A、3A物流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9.鼓励企业促进购买力提升。从2016年起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的公司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区外企业在余杭的非法人企业,注册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的,年新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0.5亿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从2016年起对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和住餐企业社零贡献在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且当年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20.支持商业特色街发展。对首次创建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1.鼓励“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一商品配送。对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向连锁门店配送商品总额增幅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含)以上的,上年基数部分按配送总额给予1%的奖励;本年度增长部分按配送总额给予3%的奖励。

22.鼓励提升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对2015-2016年实行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放心柜”建设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3.鼓励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等费用支出。纳入追溯体系的屠宰企业(含肉类批发市场)、余杭区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按交易刷卡率、量化考核系数法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补助。

   六、生产性服务业与中介服务业政策

   24.支持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发展。对注册在我区的“机器换人”技术服务机构,按服务在我区“机器换人”项目的技术咨询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等收入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5.奖励优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中介组织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开拓、技术交易等服务。鼓励载体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联盟、联谊组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每年对服务企业100家以上且企业普遍评价较好的机构或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数量不超过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单位总数的10%。

26.建设中介服务集聚区。对入驻“中介服务中心”的区内中介服务企业实际缴纳的年租金(须经核定),三年内逐年给予50%、40%、30%补助。对入驻“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开展推优、选优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中介机构,在媒体上给予公开表彰奖励。

七、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政策

27.对经认定的重点楼宇企业、总部企业,给予入驻企业办公房房租、企业推广支出和经营活动贷款贴息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企业按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为三年。

  八、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余政办〔2013〕359号)文件执行。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和在技术方面获得国际认证、国家相关资质认证和重大产品生产许可的奖励项目,实行等额配套奖励。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相关退还事宜将在具体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本政策意见自20165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81231日。此前我区有关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等扶持和奖励政策文件停止执行。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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